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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九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2-06-17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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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长春市九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5日

  长春市九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审批程序,服务群众,进乡村振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九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申请、审批、使用、流转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并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优先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旧宅基地等。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由()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办理农用地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窗口,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对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实行一站式服务,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履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设计方案初审基地用地审、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实行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联审联办。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 

  区公安、财政、住建、民政、生态、交通、林业、电力、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和协调,做好信息共享互通,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鼓励和指导村集体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农村村民对宅基地的自我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以及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现场劝止、及时报告等相关工作。 

  在水利工程(江河堤防、水库、灌区、河流等)管理范围和保护区范围内建房或在江河湖库行洪区建房,需报请区水利部门审批核定。 

  各有关部门及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和配合宅基地管理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第七条 规划严格控制村镇(街)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建设应当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建住宅。                     

  第八条 宅基地分配应遵循集体决策、成员取得、一户一宅、面积限定、规划管控、从严分配的原则,促进宅基地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继承及依法取得除外),违法多占的宅基地应当交回集体调整使用或者及时复垦。 

  第九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有使用权。实施村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调整。 

  第十条 村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律规定之外的其它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条件 审批程序 

  第十 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村农户,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按法律规定应享一处宅基地但没有宅基地的 

  (二)已年满十八周岁符合分户条件,但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需求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落户的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申请宅基地。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申请的农村宅基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将原有住宅出租、出售、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原有住宅征收时已按规定给予安置的 

  ()各类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 

  ()拟用地块权属有争议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宅基地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农户申请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提交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7日。 

  (三)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户申请、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四)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业农村工作的部门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自然资源管理的部门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六)拟用地块涉及生态、交通、水利、电力、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应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七)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及时组织所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八)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并发放。 

  (九)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10日内报告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所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两家单位共同定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 

  放线时应根据申请时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进行,不得移位。村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宅基地面积、设计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十)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农户建房完工后,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十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 

  第十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原旧住宅: 

  (一)在农村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 

  (二)原旧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规划的 

  (三)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 

  (四)原旧住宅在各类保护区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 

  第三章 政策规定与执法监督 

  第十 村民无偿取得宅基地的法定面积按原当地宅基地用地审批标准执行,每户不准超过330平方米。  

  第十 农村宅基地建设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地、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 建立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制度。要加快现有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不动产登记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验收的农户,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第十九条 建立农村宅基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农村宅基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宅基地用地监管。 

  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第二十条 在农村宅基地的审核、审批过程中,每一环节的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部门责任人为相关责任人,责任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正确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 严肃查处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区农业农村局宅基地监察机构在宅基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四章   

  第二十 城市郊区和国有农场、牧场的宅基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2018年4月23日发布的《九台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5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 关于《长春市九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编 辑 : 赵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