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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市九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2022-06-17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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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台背景;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2.重大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审批程序,服务群众,推进乡村振兴。因考虑到省、市要相继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为了不影响农村宅基地正常审批与管理,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根据《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三个文件”的通知》的“下一步工作意见”第一条提出的“加快出台县级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要求,避免出现审批断档,形成空窗期。故出台此管理办法,待上级相关部门出台新的审批管理办法后,再进行修订。 

  3.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九台实际,区农业农村局制定了《长春市九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此管理办法是经同省、市农业农村业务部门请示、沟通,参照其他县(市、区)出台的管理办法,并广泛征求区直相关部门和乡镇(街)的意见,以及长春市农业农村局,经过专家论证,多次修改后,经政府法律顾问和区法制办审核把关后形成的。 

  4.主要内容。此暂行办法共四章二十四条,包括总则、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政策规定与执法监督,附则四部分。 

相关政府文件: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九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编 辑 : 赵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