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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九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九府规〔2021〕3号

时间: 2021-11-02 13:56 来源:长春市九台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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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长春市九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日 

长春市九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章    

  第一条 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吉政函〔2020〕86号)文件精神,参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1〕2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 44号)等文件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区片综合地价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自2020年1月1日(含1月1日)起,将辖区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在此基础上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第三条 九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被征地农民所在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申报、材料报送等工作,包括基本信息的采集、办理参保业务所需材料的收集、复核与上报,有关材料的发放及参保人员资格的认定和待遇领取资格的认证等工作。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的养老金支出计划将地方补贴资金足额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照土地收益归属将政府缴费补贴转入社会保险部门指定的基金收入专户。 

  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规划、政策调研、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及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办理辖区围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土地征收部门负责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四条 2020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辖区内发生征地(征地时间以最后一次发布拟征地公告时间为准)的被征地农民且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的,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方能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下列人员不在参保范围: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发生征地时,户籍已迁出本区的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缴费补贴构成。政府缴费补贴是指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登记时,由财政部门按照土地收益归属给予缴费补贴,每人每年1000元,缴费补贴15年,一次性拨付到位。政府缴费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社会保险部门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政府缴费补贴及利息构成。社会保险部门于政府缴费补贴到账后,如实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与计息方法执行。 

  发生征地时,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建立个人账户后,参照第条执行。 

  发生征地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出现死亡的,应终止本保险关系。本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包含政府缴费补贴,均不能继承。政府缴费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发生征地后,已参保人员户籍迁外地的,参照第条执行。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一)领取待遇条件:政府缴费补贴足额拨付后,年满60周岁并已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取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后,自满足待遇领取条件下月起,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终身 

  ()待遇标准: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地方补贴60元/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政府缴费补贴及利息)除以139。 

  (三)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有关待遇调整的统一政策和资金渠道,适时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原则上不进行待遇调整,如国家、省、市出台待遇调整政策,按文件要求调整待遇。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应封存本保险关系,并按参加的相应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照国家统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单独核算。社会保险部门在基金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统开设基金收入户和基金支出户,财务数据统一管理维护。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九台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九府发〔2008〕4号)文件自行废止,已按照原文件参保缴费的继续执行。若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长春市九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九台区自然资源局、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九台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抄送: 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 关于《长春市九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解读

编 辑 : 赵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