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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九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九府发〔2021〕7号

时间: 2021-04-16 16:10 来源:九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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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长春市九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9日

 

长春市九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性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控制投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吉林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我区域内利用政府性资金或政府参股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政府性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债资金、国外贷款、政策性贷款、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的融资、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政府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购置和维修。包括农业、水利、交通、能源、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健、民政和社会保障等公益性项目;政府和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的技术业务用房、专用设备购置项目等。

  第二条  成立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和区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局长兼任。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所有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5万元以上)均须填写《九台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申请表》(见附件),并报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经审批通过的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一)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

  (二)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批;

  (三)对于事涉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的,须经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必要时聘请专家团队参与论证,经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纳入区财政局项目库备案,并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未在区财政局项目库备案的工程项目,不予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不予财政评审,不予办理招标手续,不予结算项目工程价款。临时追加项目确需当年实施的,应当填写《九台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表》,报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办理;投资额超过60万元的,须经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批后,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

  区财政局项目库备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资料及相关文件;

  (二)提供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资料;

  (三)项目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下的,须提供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签批的申请纳入区财政局项目库的报告,并由区财政局负责现场踏查核实项目基础情况;

  (四)项目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须提交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由财政局负责现场踏查核实项目基础情况,拟建项目无问题的,提交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按相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四条  建立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申请入库项目需在区发改局项目审批平台获得项目编码。区直各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投资项目计划,经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纳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进入区财政局项目库的项目同步纳入区级项目储备库。

  项目单位对计划纳入区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报批前应做好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区直各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投资计划。申请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从区级投资项目储备库和区财政局项目库中筛选,重点筛选已开展前期深度研究,且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的以及有资金来源保证的项目。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除第三条所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不得投资建设。

  每年12月底以前,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向区财政局报送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申请(所申请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产生)。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区财政局汇总,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区人大财经委备案后,下达项目年度投资总计划。年度投资总计划一经正式下达,一般不得追加预算。

  第六条  加强项目预算管理。项目管理单位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组织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工作,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要做到精准,区财政评审中心对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项目一经招标、签订合同,原则上施工图和造价不得变更。

    第七条  加强项目变更管理。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变更,严格执行“先批后变”的原则,未经审批就变更的工程,一律不予结算。项目变更前,必须说明变更原因,厘清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等各方责任,报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由区财政局主管科室和评审中心共同实地踏查,进行项目变更必要性验证。严禁擅自提高施工标准、擅自改变设计要求,违者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程变更要严格控制在合同价的10%以内,审批权限:

  (一)变更增加投资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二)变更增加投资额在5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报分管副区长审批;

  (三)变更增加投资额在3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区长审批;

  (四)变更增加投资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项目,经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

  (五)变更增加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第八条  规范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招标采购行为。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通知等所有项目信息依法在政府采购网、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同步发布。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和招标活动,严禁对项目进行肢解分包。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财政评审、不予办理招标手续、不予结算项目工程价款:

  (一)对达到招标额度项目进行肢解,承包给同一施工单位并签署多个合同、或者分包给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施工的,以及同一项目合同日期分期签署的;

  (二)单体项目虽未达到招标额度,但多个同类项目同属一个建设单位的;

  (三)未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标包进行招标,采用其他方式对整体工程进行肢解规避招标的。

   第九条  规范项目资金管理。

  (一)区财政局应根据项目落实预算或整合资金来源,资金的拨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程序、按进度”的原则。

  (二)建设单位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当单独建制建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移建设资金,不得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规范项目决算管理。项目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财政局评审。区审计局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规范项目后续管理。推行重大项目绩效评价制度,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合格后,由区财政局进行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区政府。

  第十二条  强化项目监督检查。

  (一)对经批准列入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要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定期向区财政局和区发改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二)主管部门和区审计局要进行跟踪督办,并会同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定期或不定期实施重点稽查和专项检查,并对稽查情况予以通报。

  (三)区财政局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拨付使用等财务活动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合理使用、专款专用,严禁出现挤占、挪用或截留等现象。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一)对在审计和财政监管中发现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违反法律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程设计、监理、咨询等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者提供失实资料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九台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申请表

附件

九台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申请表

 

 

 

 

 

项目申报单位:

 

主管部门(签章):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内容

 

概算投资额

 

项目建设起止时间

 

进入发改局审批

平台的项目编码

 

进入财政局
项目库的项目编号

 

项目投资
资金来源

 额(万元)

资金来源说明

上级专项资金

 

 

专项债券资金

 

 

一般债券资金

 

 

区级预算资金

 

 

自筹资金

 

 

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副区长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常务副区长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区长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 资金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编 辑 : 董大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