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决纠正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是正常现象的错误认识,全面树牢“预防为主、防灭结合”和“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森林防灭火方针理念,切实担负起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政治责任,结合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针对季节、工作重点确定防火区,有效杜绝森林火灾发生。
二、重大意义
一是森林防火区是《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森林火灾防控地域性实施范围,是确定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消除等行为是否违法的法律责任追究依据。
二是为切实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升森林防火工作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降低森林火灾发生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制定依据
根据《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火,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我区森林资源,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以及吉林省农田秸秆清理政策的相关规定,参照省内其他县市区森林防火区划定标准,结合九台区实际,确定长春市九台区森林防火区划定标准及范围。
四、主要内容
确定长春市九台区森林防火区划定标准及范围如下:
一、林地和距林地边缘10米以内非林地区域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林地内开垦的农田地、参地等一律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三、林地与农田地交错分布、延伸到林地之间的农田地面积不足2公顷的划定为森林防火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