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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九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2022-01-01 09:50 来源:长春市九台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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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一是为了响应国家总体方针。国家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提出要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二是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国家、吉林省都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 

  2011年5月9日,吉林省政府出台了《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其中: 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起草、规划编制、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要求,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2013年12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其中:第五方面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并轨运行工作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措施;是改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的重要途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完善住房保障机构,充实人员,落实经费,理顺体制机制,扎实有序推进并轨运行工作。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重大意义

  近年来,我区大力开展住房保障工作,但主要目标是低保无房家庭,随着房源的有效供给,到2022年,低保家庭住房问题将全部解决,有相应的房源可以扩大保障范围,逐步分配给低收入、中等偏下及新就业或外来稳定务工人员,本《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解决我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 

  三、制定依据

  (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二)《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第一条规定,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三)《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2011]18号)。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起草、规划编制、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要求,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四)《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2]37号)第三十七条要求 各市、县级政府要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主要内容

  《长春市九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共十二方面32条,内容涵盖以下方面: 

  一是总则。明确了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部门职责(第1条至第5条)。 

  二是保障范围。明确了优先保障低保家庭,逐步面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稳定职业外来人员等实施保障,确定了具体的住房及收入标准(第6条至第8条)。 

  三是保障方。明确了采取租赁住房补贴保障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第9条)。 

  四是资金筹集。明确了具体资金来源(第10条至12第)。 

  五是房源筹集。明确了房源渠道(第13条)。 

  六是政策支。明确了税费及土地等优惠政策(第14条) 

  七是申请与审核。明确了申请与“三审两公示”审批的具体流程(第15条至16条)。 

  八是租赁管理。明确了租赁及租金和具体管理(第17条至20条)。 

  九是退出管理。明确了日常监管制度及取消资格退出的情形(第21条至23条)。 

  十是出售管理。明确了出售的具体规定(第24条)。  

  十一是监督管理。明确了保障对象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的监督及处理(第25条至第28条)。 

  十二是附则。明确了解释单位及施行时间等其他相关事项(第29条至第32条)。 

      

相关政府文件: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九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编 辑 : 赵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