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国家决定完善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
二、重大意义
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政策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保障优势产区农民种粮收益平稳,保持玉米和大豆播种面积基本稳定,巩固玉米和大豆收储制度改革成效,落实乡村振兴战略。
三、制定依据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财粮[2020]419号),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春市农业农村局 长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长春市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长财粮[2020]1020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四、主要内容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区范围内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包括农民、农业合作社、农场等)。通过转包、转让、租赁、土地入股、托管等形式流转土地的,补贴资金应发放给实际玉米和大豆生产者;流转双方另有商定的,经流转双方确认同意按双方商定意见办理。如土地承包者领取的(尤其双方有争议的),有关地方政府要引导承包者相应减少土地流转费,真正让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受益。
2、补贴范围。补贴范围为全区范围内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上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九台街道、营城街道除外,这两个单位按一轮承包面积核定)。补贴范围不包括国家及省明确退耕的土地上的种植面积、未经批准开垦耕种的土地或者禁止开垦耕种的土地上的种植面积、已被政府征用并得到补偿的耕地暂时未被开发使用的种植面积、虚报的种植面积等。(种植面积核实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落实、核定)。
3、补贴依据。生产者符合补贴范围的当年实际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
4、补贴标准。根据我区地域种植特点、玉米和大豆未来预期收益比较、区域产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按照效益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的补贴标准。
相关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长春市九台区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编 辑 : 赵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