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长春市九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日
长春市九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九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环节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商服、旅游、农民安置保障性商品住房用地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定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收收益收取的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五条 调节金由九台区财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征收。
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第六条 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商服用地按30%征收,工业用地按30%征收,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按30%征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
以租赁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入市收入。
第八条 以出售、交换、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转让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让方式再转让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二)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并存在差价补偿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的,其中较大者为再转让收入。
其中,以除土地或房产以外的实物等非货币形式补偿差价的,其评估价值为相应差价补偿款。
(三)以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四)以抵押、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
(五)对无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盈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
第九条 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的具体内容及标准由九台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80%的,九台区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成交地块位置、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第十二条 由自然资源局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纳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调节金征收部门定期公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价款及调节金缴纳情况。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方按合同支付价款及税费、调节金后,由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协议及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
对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督促其补缴。
第十五条 调节金全额上缴九台区地方国库,纳入九台区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调节金具体入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071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壮大集体经济的原则留足集体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对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加强管理,并及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公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纪检和公众监督。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调节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九台区财政局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调节金征收相关工作经费列入九台区财政预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纳入国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缴纳契税、印花税;
(一)在契税暂时无法覆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的过渡时期,除本通知所规定的与土地增值收益相对应的调节金外,须再按成交价款的3%征收与契税相当的调节金。
与契税相当的调节金由土地受让方缴纳。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应按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九台区财政局会同九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