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长春市九台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2日
长春市九台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建设领域欠薪行为,深化“平安九台”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建设施工领域建立农民工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长府办发〔2017〕55号)、《关于印发<长春市建设领域实名制银行卡支付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城乡联〔2015〕24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208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管理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和其他市政、交通、水利、林业和园林、农业农村等各种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企业,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应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依法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 企业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农民工考勤管理,在每个工程项目中均派驻至少一名劳资专员,及时统计工程量,在核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明细表》无误后,按月将农民工工资存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部分在工程款中扣除),并对工资专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共同指定代发农民工工资业务的银行,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向银行申请办理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业务,签订《农民工工资代发协议书》。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具体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按要求在“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平台”和“吉林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长春e网平台)”上完成登记、注册并完善相关信息。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每个工程项目中配备劳资专员,负责本项目中本企业及各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的清单汇总、金额核对、委托银行支付等工作。留存银行卡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至少3年。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用工的,在农民工或班组进场后,进行实名制登记,建立《农民工登记台账》,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书》或《建筑劳务作业班组(人员)集体劳动合同书》。自行编制《农民工考勤表》和《农民工工资明细表》,组织农民工签字确认后向建设单位和银行申请办理支付工资手续。每月初将上个月“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表”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一条 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直接用工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管理规定。将《农民工考勤表》和《农民工工资明细表》组织农民工签字确认后报施工总承包企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设单位和银行申请办理支付工资手续。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地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确农民工维权信息,包括农民工保证金存储情况、维权电话等信息,并按月公示农民工考勤、工资发放汇总情况等信息。及时将农民工考勤、工资发放表和银行打卡凭据上传到吉林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长春e网平台)。
第十四条 用工不足一个月的零散用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农民工进场后及时收集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实名制台账登记。零散用工离场时,必须当面结清工资,留存工资凭条备查。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前,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在工地、项目部等醒目地点公示30日后,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存储及返还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银行完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或申请开立保函。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3%确定存储金额或保函金额。
第十八条 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于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副本交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备案。
第十九条 出具银行保函业务的银行应在工程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银行保函以长春市九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办理银行保函后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正本交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保存。
第二十条 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企业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区人社局依法做出责令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到期拒不履行的,区人社局可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并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企业。经办银行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区人社局指定的被拖欠农民工本人。
银行保函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参照前款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金额的新保函。开具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二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完工或解除合同,施工总承包企业做出书面承诺书,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区政府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 部门职责
1.区人社局
(1)做好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日常巡查检查,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管。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施工项目缺少开工手续、未按要求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施工企业涉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2)及时受理农民工关于欠薪问题的投诉举报。进一步畅通信访投诉、公开电话、国家欠薪平台等渠道的投诉。第一时间受理、引导,帮助农民工解决欠薪问题。
(3)依法做好恶意欠薪和非法讨薪案件移交移送工作。对涉嫌恶意欠薪和违法讨薪的案件,对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行为的,要做好前期的初步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将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对于存在争议无法处理的,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处理。
2.区域内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业单位(包括住建、农业农村、交通、水利、教育、林业和园林、自然资源、乡镇(街道)、开发区等)
(1)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监管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中建设单位及工程总承包企业落实本办法情况。
(2)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排查本行业建设项目中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至长春市九台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根治办”,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小组成员单位共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
(3)对本行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档案,档案应保存3年。
(4)政府投资项目中,各行业部门的建设项目因未执行国家、省、市规定及本办法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处理解决。
(5)依法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按照本办法进行动态监管,加强日常管理。
3.区住建局
区住建局除作为行业部门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1)对区根治办和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及时调查并依法查处,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2)在对社会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行业监管过程中,如发现欠薪情况的,要及时报送小组办公室。
(3)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区根治办开展各项工作。
4.区自然资源局
对未取得用地相关手续即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处理,并牵头办理因此产生的农民工欠薪问题。
5.市公安局九台分局
(1)负责及时接收人社部门移送的案件。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依法进行立案查处。不予立案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移送案件的人社部门。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根治小组组长。
(2)对于人社部门正在查办的案件,根据人社部门提出的需求,提前介入,积极协同办案,协助调查,协助区人社局查找固定证据,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6.区检察院
(1)区检察院要及时接收市公安局九台分局移交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等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查工作,及时提起公诉。
(2)区人社局对市公安局九台分局受理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区人社局可以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
7.区人民法院职责
(1)要及时受理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积极配合区根治小组及小组办公室处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2)要对辖区内施工的建设项目农民工讨薪诉求依法进行受理,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快速处理。
8.区财政局职责
将政府应急周转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配合做好应急周转金的管理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单位申请和工程进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9.区信访局职责
负责做好到信访部门投诉的农民工接待和案件整理工作,对相关案件及时受理并进行转办,同时将有效投诉信息上报区根治办。
10.区政数局职责
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长春)或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11.区纪委监委职责
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农民工“治欠保支”工作履职情况的全面监察。对工作开展不力、欠薪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单位,启动问责机制,对涉事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对区根治小组移交的、涉及各责任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 适用情形
1.因不可抗力导致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出现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意外事件(建设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除外)导致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较恶劣的事件发生的。
4.其他适用情形。
第二十七条 政府启动农民工工资应急处置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特殊情况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的除外)。
1.农民工工资核实清晰准确,无任何争议。
2.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或第三方提供足额担保(如抵押、保证、质押等)。
第二十八条 农民工工资应急处置流程
1.相关责任部门(包括各行业主管部门、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发现建设项目中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后,应及时上报至区根治办。
2.区根治办责令相关职能部门核实拖欠农民工工资人数、金额等具体情况。
3.区根治办将欠薪情况上报至区政府。
4.区政府研究确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指定具体牵头部门。
5.区政府指定的具体牵头部门应急处置农民工欠薪问题后,如出现政府垫付资金的,应负责依法追缴,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
1.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各自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监管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进行监管,未及时发现问题,导致出现群体性事件或区政府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的,区纪委监委应启动监察程序,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用人单位出现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且经区人社局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区人社局应当依法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通过区人民政府网站、信用长春网站等信息平台予以公示。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现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交通出行、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附 则
第三十条 区根治办应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定期组织召开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工作会议,听取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阶段汇报,研究讨论具体工作部署、工作总结和重大案件转办、督办以及承办其他具体事项。
第三十一条 区根治办应完善治理欠薪的部门联动处置机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建设工地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拖欠情况,及时转办案件。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分工,通过提醒、函询、约谈、警示、处理等方式督促各部门承担好各自治理欠薪的主体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治办所在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农民工登记台账
2.劳动合同书
3.建筑劳务作业班组(人员)集体劳动合同
4.农民工工资卡清单
5.建筑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表
6.农民工工资明细表
7.维权信息告示牌
8.关于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申请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印发
附件: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九台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相关政策解读: 《长春市九台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编 辑 : 赵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