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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九台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办公电话: 0431-82376277   办公地点: 长通路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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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机构职能及设置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九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厅字[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春市九台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是区政府的组成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区营商环境建设局牌子。

  第三条 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区级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受理办理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进入区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和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业务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机构建设。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区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筹推进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和规范运行,完善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运行、管理和监督制度。

  (四)负责统筹推进全区数字化发展工作。研究拟订全区数字化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数字九台”建设。承担“数字九台”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负责统筹大数据资源建设、管理,促进大数据政用、商用、民用。组织协调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共享开放。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统筹推进大数据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

  (六)负责提出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及规模(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央及省市支持建设资金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大数据、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备案和核准。负责区级有关部门大数据、信息化项目牵头审核工作。拟定区本级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大数据基金的建立和管理。

  (七)负责全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全区营商环境建设的措施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案件进行直接查处,建立营商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组织实施,加强对改善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协调推动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办软环境(营商环境)建设其他工作。

  (八)承担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推进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九)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承担机关日常运行相关工作。负责全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受理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相关投诉。承办市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务公开科:负责全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区级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受理办理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进入区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和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业务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指导乡镇(街道、社区)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建设。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区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筹推进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和规范运行,完善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运行、管理和监督制度。承担区推进职能转变协调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数字信息科:负责统筹推进全区数字化发展工作。负责统筹大数据资源建设、管理,促进大数据政用、商用、民用;组织协调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共享开放;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统筹推进大数据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提出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及规模(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央及省市支持建设资金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大数据、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备案和核准;负责区级有关部门大数据、信息化项目牵头审核工作;拟定区本级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大数据基金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 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机关行政编制

  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0日起施行。

  三、办公时间: 

  夏季 8:30―11:30  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冬季 8:30―11:30  13:00―16:3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