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九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厅字〔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春市九台区水利局(以下简称区水利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区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战略规划、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中长期水资源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江河、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供水工作
(三) 编制全区中型以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实施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水利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管理。负责境内主要江河、水库的治理与开发、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督。负责编报水利行业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管理使用各项水利专项资金和维护费,并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和内部审计。
(四)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饮用水源保护有关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进行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组织实施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按区委、区政府关于河长制工作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五)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节约用水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 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进行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指导河湖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工作
(七) 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全区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八)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内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开展节水灌溉有关工作。开展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 开展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严格实施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 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开展水政监察和水利行政执法
(十一)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二) 负责水利科技与教育工作,组织监督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实施,组织水利科研成果推广和对外交流合作,指导全区水利职工队伍建设
(十三) 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四) 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 职能转变。区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六) 职责分工。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区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二、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稳定、后勤保障、档案管理、印章管理、财务管理、基层财务审计等工作负责文件收发、电话接听、会议通知及接待安排工作。承担脱贫攻坚工作,做好民生工作。负责涉水行政审批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
(二) 综合科。负责党务、纪检、宣传、精神文明、软环境建设等工作。承担水利系统扫黑除恶工作。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教育培训技术工人等级晋升、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抓好工会、妇联、共青团、统战、老干部等工作。
(三) 计划管理科。承担全区水资源战略规划、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全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的编制。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的编制、报批工作。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报批工作。负责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申请等工作负责水利统计、年报的编报工作。
(四) 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科。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承担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并组织工程实施,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水利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开展水政监察和水利行政执法及水法宣传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指导实施全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第五条 区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 区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0日起施行。
三、办公时间:
夏季 8:30―11:30 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冬季 8:30―11:30 13:00―16:3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