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九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厅字[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春市九台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区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 区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有关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相关政策。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及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国家考核标准。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监督检查全区各产业对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贯彻执行林业产业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区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依据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承担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审核、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林权管理,依法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初审。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湿地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及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调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负责全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配合上级部门编制地质勘查规划。负责区域内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配合实施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组织指导区域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自然资源系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区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负责管理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制定全区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安排科研项目,负责新技术、新成果开发、推广和应用,为新品种引进、扩繁、推广提供科技信息服务。
(十四)根据区委、区政府授权,对下一级政府落实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区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
(十五)承担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责任,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履行程序。负责受理审查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对非重要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委托可以直接核发上述规划许可。
(十六)负责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转让、收储、划拨中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审查等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
(十八)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区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大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话。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市井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灾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指挥森林火灾的初期处置和火场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负责本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指导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老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目标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自然资源科技工作规划和计划;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科技成果的管理;负责受理、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负责信访工作业务基础建设,对信访形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相应对策建议,排查、消除不稳定因素。
负责组织编制局机关及局所属单位财务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会计业务事项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及局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局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土地资源、林业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协调林业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基层单位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行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行业安全生产检查。
(二)法规监察科。组织对全区执行和遵守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宜。负责对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区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对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打击和制止、取缔非法开采和越界、越层开采等非法开采行为。负责林政执法工作。依法承担林地、林权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组织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工作。协助有关处室办理听证事务。
(三)科技产业科。负责指导、监督森林公园和森林生态旅游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及体系建设等工作。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全区林业产业工作和林业项目建设。
(四)生态修复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及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全区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苗木基地建设和林木种苗管理;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负责造林绿化技术指导;负责“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营造林重点生态工程管理;承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规划科。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依据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受理审查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拟订全区植树造林绿化总体规划。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拟订征用土地的相关方案。
(六)资源保护科。拟订全区耕地保护政策,负责全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负责全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指导全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有关政策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拟订全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政策。拟订全区土地开发复垦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区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储备库建设。承担林地、林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工作。指导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资源利用科。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国家考核标准。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监督检查全区各产业对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贯彻执行林业产业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扶贫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作价出资和租赁等工作;指导全区土地市场交易工作;负责拟订政府收购土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土地储备库建设,管理和规范土地市场,制定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并监督检查;组织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指导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组织指导节约集约用地的改革实施工作。
(八)矿产资源管理科。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及储量管理,负责编制矿产资源年报;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核定、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事项;负责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地质勘查资质和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采矿权管理,组织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依法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综合统计及开发利用数据库建设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和矿泉水、地热水资源保护开发管理工作。
(九)调查确权登记科。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国土测绘工作。
三、办公时间:
夏季 8:30―11:30 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冬季 8:30―11:30 13:00―16:3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