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
第三条 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区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相关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落实上级有关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政策。
第四条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离退休政策。研究和指导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建立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第五条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实施省市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落实省市人才政策,做好人才招聘和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第六条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 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实施规范和仲裁规则。依法处理所辖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第八条 负责全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人社系统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全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建设应用工作。
第九条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第十条 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职能转变。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加强促进就业创业、激励人才创新创造、保障农民工权益等职责。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8名。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机构设置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本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作及所属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管理工作、理论学习和培训。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指导系统工会、妇联、共青团工作。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目标管理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局机关财务预算、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会计业务事项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局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按管理权限办理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手续;负责人事信息统计上报工作。负责人社系统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制定信息化建设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就业和社会保障科。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工作;拟订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负责全区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准入与管理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负责《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审批。负责民办职业学校审批和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和长春市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基本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三)事业人员管理科。负责政府部门所属事业人员综合管理。负责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组织和实施。负责政府部门所属事业人员的年度考核及奖惩工作。按管理权限办理事业人员调转等相关手续。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
(四)工资福利科。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离退休政策。负责履行管理权限范围内事业单位工资审批。研究和指导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龄计算政策和休假制度。负责履行管理权限范围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审批。负责履行管理权限范围内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生活费及养老金审批。负责事业单位安葬费、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审批。负责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核报名及考试工作;协调全区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规划、培养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各级各类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拔尖人才的申报、选拔工作。组织实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相关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做好全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申报工作。
(六)信访仲裁科。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信访与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的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和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负责指导基层劳动仲裁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仲裁机构履行规定的职能。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工作。
(七)行政审批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行政法规。负责属地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属地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受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受理属地区域内企业工伤调查和工伤认定工作。协助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属地区域内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申报工作。协助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属地区域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退休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区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申请病退申报工作。协助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属地区域内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初审和申报工作。
(八)安全生产监督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协助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属地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批初审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时组织抢救,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做好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三、办公时间
夏季 8:30―11:30 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冬季 8:30―11:30 13:00―16:3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