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职能及设置:
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起草事关全区民政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定全区社会救助政策、标准,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定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六)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七)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八)负责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依法负责辖区乡镇(街道)及其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勘定和边界争议调处。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管理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十)负责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政策和服务规范,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区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科。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依法依规对救助对象、福利机构相关事宜进行审核、审批,对救助资金、福利资金进行监管。指导社会救助中心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临时救助、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工作。负责残疾人社会福利工作。指导慈善会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组织开展社会福利工作,负责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协调推进养老事业发展,承担居家养老、邻里互助、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等工作。负责福利彩票销售管理。
(二)社会事务科。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殡葬、婚姻、社会组织管理、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儿童福利、地名区划等相关政策。指导婚姻、殡葬工作,推进婚姻和殡葬改革。负责地名区划工作。负责行政法规的研究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及行政审批的改革。指导救助机构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等相关工作。
(三)安全监督管理和维稳科。贯彻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及区关于安全、维稳工作布置。负责制定民政系统安全维稳工作计划。负责督促指导和检查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安全工作和行业安全监管。负责民营福利机构、农村福利服务中心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系统社会维稳及信访工作。
(四)综合办公室。负责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开展意识形态工作。负责人事、劳资、财务、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正常运转,承担信息、机关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
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
三、办公时间:
夏季 8:30―11:30 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冬季 8:30―11:30 13:00―16:3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