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要求,决定对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任务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工作部署文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等内容进行全面清理,具体包括:
(一)与国务院、省、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决定不相符需要清理的事项。
(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规定、工作部署等明确提出清理要求需要进行清理的事项。
(三)上级文件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但在我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仍然保留的事项。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有损营商环境、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于市场主体特别是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需要清理的事项。
(五)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废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决定不相符需要清理的事项。
(六)制定时间较早,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工作实际应予废止、修改,或者内容重复、交叉可以整合需要清理的事项。
(七)其他根据工作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事项。
二、清理工作具体实施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由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一)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文件的执行部门或者单位负责。拟废止或者拟修改的,由部门或者单位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后,形成拟废止或者拟修改的意见,填写附件表格,并提供相关草案、说明等材料。
(二)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各部门(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各部门(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文件的执行部门或者单位负责,经本部门或者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后,填写附件表格。
(三)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按照上述规定组织清理工作,形成清理结果并经集体讨论、对外公布并填写表格。
三、清理时间安排
请各单位于8月13日(本周五)下班前,填报附件相关表格,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区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如无清理内容则需报送相关情况说明并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传真。
联系人:邱大鹏 电话:82340148 传真:82340148
编 辑 : 赵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