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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九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处置不良交易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24-11-28 09:58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进入长春市九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增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守法与诚信意识,及时发现不良交易行为,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进入交易中心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含采购人、出让人、委托人)、代理机构(含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拍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投标人(含供应商、竞买人、意向受让方)、评审专家,以下统称各交易主体。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不良交易行为,是指进入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各交易主体存在违反国家、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存在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存在妨碍或干扰依法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为;存在其他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等。
  涉嫌不良交易行为,是指进入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各交易主体,有发生上述行为的嫌疑。
  第四条 招标人的不良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三)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
  (四)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
  (五)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六)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七)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八)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九)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十)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十一)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
  (十二)在招投标活动中,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其他好处。
  (十三)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行为。
  第五条 代理机构的不良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泄露在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有关资料、信息,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以行贿、提供回扣以及恶意竞价、免费代理(拍卖)等其他不正利益手段承揽业务。
  (三)有“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严重失实,以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有倾向性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四)因从业人员的重大工作失误致使招标失败、造成招标人损失或导致代理(拍卖)项目被投诉。
  (五)参与开、评标活动时未将随身携带电子通讯设备放置在指定储物柜。
  (六)违反开评标纪律、不服从现场交易服务机构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管理。
  (七)以不合理的条件故意刁难、排斥、蒙骗招标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
  (八)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九)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投标人的不良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串通投标。
  (二)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等证件或者提供其他虚假材料骗取中标。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七)电子招投标项目中恶意递交投标文件干扰电子投标系统正常运行。
  (八)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或者以其他方式恶意投诉,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评审专家的不良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二)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
  (三)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四)迟到、工作态度不认真或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工作整体进展。
  (五)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评标评审意见偏离评标评审原则,导致评标评审结果不合理。
  (六)未按照采购/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七)在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前讨论和打探专家酬劳。
  (八)向招标人/采购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九)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向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等提出无理要求,或拒不接受合理的解释和提醒。
  (十)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的。
  (十一)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提出否决意见但未提出。
  (十三)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未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交易中心在业务受理、开标评标过程中通过以下途径发现不良交易行为嫌疑:
  (一)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接到他人实名举报。
  (二)在开评标过程发现涉及不良交易行为嫌疑的。
  (三)收到项目相关主管部门通报。
  第九条 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发现不良交易行为嫌疑时,如不影响开标、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则依法继续进行开标、评标活动;如导致开标、评标活动无法继续进行的,由招标人依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涉及招标人存在不良交易行为嫌疑的,由交易中心直接报告相关行政部门处理。
  如相关交易主体对交易中心报告有关涉嫌不良交易行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交易中心组织对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进行线索排查,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涉嫌不良交易行为记录制度,一经发现各交易主体存在不良交易行为嫌疑,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同时通报长春市九台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和长春市九台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各交易主体存在公共资源交易不良交易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将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的各方责任主体或从业人员列入不良交易行为黑名单,并在长春九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依法打击和惩戒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诚信市场建设。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至发布日起施行
( 责任编辑:董大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