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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九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次性告知制

时间: 2024-11-28 09:54
  为加强作风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落实服务承诺,长春市九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中心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承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及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的主要内容为服务对象所办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以及提出申请的方式、程序、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时限和有关注意事项等。
  第三条 申请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者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并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
  第四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内,承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资料,对符合即时办理规定的应即时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暂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 在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但服务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人应当填写《一次性告知书》,并对所需的资料、手续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于服务对象,一份由经办人留底备查。接收告知的服务对象应在《一次性告知书》上签名。
  第六条 承办人在服务对象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七条 承办人应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未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往返两次以上,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责任编辑:赵岩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