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提高平台服务质量,根据《吉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吉公管办[2019]3号)、《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吉公管办[20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长春市九台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法进入长春市九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现场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在遵守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交易中心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流程进行归类整合,按照精简效能和便民的原则,实行项目受理登记、信息发布、场地服务、专家抽取,保证各类交易项目高效、透明、有序顺利进行。同时负责交易场地的秩序和信息设备的维护。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现场,是指供交易各方主体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区域,包括公共服务区和评委等待区、开标区、评标区、评委抽取室、监控室等。交易中心加强对交易现场、设备的管理,每周五下午为设备检修期和集体学习日。
第五条 进入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项目进场交易前需提交项目专家抽取申请表、代理合同或者委托协议等资料,通过九台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进行网上交易场地预约。
1.预约交易场地时,申请人应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时间点前向交易中心提出开评标场地预约待审核申请。申请人应综合考虑项目大小、类别、复杂程度、参加人数、使用时长等因素预估场地使用时间,合理地提出场地预约申请。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尽量安排在上午,政府采购安排在下午(使用省级专家须提前一天抽取,预留往返路程时间,保证专家当天能够往返)。
2.交易场地预约通过后,不得随意撤销。因特殊原因撤销的,由申请单位提交书面撤销申请,经交易中心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如因申请单位原因造成场地安排出现问题的,产生的后果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
(二)进入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相关信息的公告、公示,应该与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在国家或者省指定媒介发布的相关信息保持同步,内容一致。
(三)交易中心根据项目的交易内容、方式和规模,以及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申请的交易时间,安排好所需交易场所,提供交易服务。
(四)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在既定开标时间前三十分钟到达现场,电子交易系统将自行解密相关信息,方便查询及打印,并做好开标前的准备工作。在开标时间截止时,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停止接收投标(响应)文件。
第六条 开标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前检查调试好项目交易场所的设备设施,做好交易服务准备工作。同时引导参与交易的相关人员进入指定区域进行开评标。
开标结束后,主持人宣布投标人注意事项并告知原件归还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人不需在开标区域内等候。
第七条 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各类项目需在专家抽取室完成评委抽取工作。评委抽取由招标人(采购人)或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抽取规则进行,采取电子随机选取,自动语音通知,密封打印等方式,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并做好抽取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监督人员负责监督整个评委抽取过程,与抽取评委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委抽取室。
第九条 参与开标的相关人员,除投标人(供应商)外,按项目预约的场地信息,到指定的交易场所开标。开标活动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人(采购人)入场,监督人员需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代理机构应按要求签订交易中心入场设备查验表,开标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进入开标室的各投标人(供应商)代表一般不得超过2人(疫情期间仅限1人),并由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核验身份登记后方可进入,其他与开标活动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开标室。
第十一条 参加开标的所有人员应自觉维护开标活动秩序,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或统一存放专用储物柜内;开标室严禁出现吸烟、乱扔垃圾等现象,应自觉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严禁大声喧哗、干扰滋事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 开标程序结束后,代理机构应当宣布投标人注意事项,告知原件归还程序、询标的时间和地点等。同时负责整理开标资料和投标文件,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将相关资料及时、安全转入评标区。
第十三条 评标区是指用于公共资源交易评标活动功能的区域。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项目服务科负责开评标区综合性服务与管理。包括入区人员管理、开评标区电子设备、设施及后勤事务保障等工作。
第十五条 评标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只允许参加当日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相关行业行政监督人员、代理机构(不超过2人)和有规定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进场,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入内,相关人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行政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进入评标区人员实行电子身份识别(身份证或指纹识别等),经交易中心管理人员进行身份核验,并按项目场地预约信息和职责分类引导相关人员进入评标区。
第十七条 进入评标区内的人员禁止携带各类通讯工具及电子设备(如手机、手提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照相机、摄像机等),须将以上物品统一存放在评标区门禁之外的专用储物柜内。评标区任何人不得使用通讯设备与外界联系,如有特殊原因,须经现场监督人员批准并陪同,方可使用评标区专用录音电话。
第十八条 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爱护场内设备设施,维护公共卫生和秩序,在指定的区域用餐和休息;不得有互相串岗,随意来回走动,擅自出入其他评审室,大声喧哗等任何干扰评标秩序的行为;不得擅自复印或带走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因查验样品或演示等评审需要离开评标区的,应经现场监督人员(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并由代理机构人员陪同,中心管理人员负责做好进出登记记录。
第二十条 评审期间需要用餐的,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订餐,外送的食物放至评标区入口处,由评标区内代理机构服务人员负责带入和发放,用餐后,厨余、垃圾应统一放置到卫生间指定垃圾桶内。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协助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组织投标人(供应商)按相关规定进行答疑或澄清,进入答疑室的招标人(供应商)代表不得超过2人。
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评委及相关人员不得将投标(响应)文件和相关评审资料带离评标区,应按要求退出评标区,方可有序离开评标区;代理机构评标区域工作人员负责整理并按规定移交相关存档资料,清理现场后撤离;交易中心评标区工作人员负责查验并关闭评标室相关电子设备。
第二十三条 为进一步打造阳光透明的交易环境,评标现场影像图片实时传送到交易中心公共区域大屏幕,便于群众观看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做好音视频存储和拷贝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影音资料以复制、刻盘等方式带出监控室。
第二十六条 进入交易中心交易各方主体需严格执行本制度,不得在交易场地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类不规范行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记录、制止、纠正,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国家和省对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