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共交通、城区改造、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项目的确定;
(三)市场监管、文化体育、科技教育、公共卫生等重大事项的确定;
(四)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五)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等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六)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园林绿化、水源地保护等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七)大气、水、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污染防治等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八)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等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九)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十)其他社会公众关注度高、反响强烈或者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项。
编 辑 : 赵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