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友的诉求内容,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高度重视,认真调查,答复如下:
对于市民“在农村自家开办酿酒作坊需要什么证件”的咨询,答复如下: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须符合如下条件:
第七条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周围不得有明显污染源,排污沟渠应当经常清理或密闭,不得散发出异味;应当距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米以上。
第八条小作坊生产加工区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做到干净整洁,与生活区相对隔离。
(一)墙壁、棚面一般应当使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不脱落、易擦洗、无灰尘;
(二)保证排水状况良好,污水能够及时处置;
(三)有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
(四)有相应的洗手、更衣等设施。
第九条小作坊使用的设备或设施应当用无毒、无害、无异味的材料制成。
第十条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小作坊生产加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健康证明上岗。
第十二条小作坊应当建立原辅材料、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台账,并及时记录。应当对采购的原辅材料及添加剂,依年度索取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按照进货批次索取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领取《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应当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申请书》 ;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一览表;
(四)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相关的生产设备、工具清单;
(五)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材料首页应当为申请材料目录,所附资料应当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次序整理;
(二)申请材料应当打印或用蓝黑、黑色墨水笔填写;
(三)除申请书以外,其他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四)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准确,涂改处应当盖章或签字,注明更正日期。
第十七条许可机关受理申请人许可证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组织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乡镇有派出机构的,可委托派出机构实施。现场核查可邀请村(社区)有关人员参加,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许可机关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事先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的内容、时间;
(二)现场核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出示表明执法身份的证件;
(三)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现场核查报告表、改进表,并请申请人核对签字。申请人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拒签情况。
(四)现场核查审查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
(五)应当根据现场核查审查结论分别作出准予许可、整改验收合格准予许可和不予许可决定。
第十九条经现场核查做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于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书。
对于市民“去哪里办理”的咨询,答复如下: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酒类(自酿白酒除外)、饮料(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冷冻饮品、果冻、肉制品(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酱卤类除外)、调味品(味精、鸡精)、特殊膳食食品等高风险食品。
由此可见,在吉林省境内如想开办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只能生产自酿白酒。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工作。
申请人如想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证,可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业务窗口进行办理。
二、对于市民“是否可以去长春其他地区开店售卖”的咨询,答复如下: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仅限于本县行政区域及与邻县交界的村、乡镇内销售;市级城区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仅限于本市城区内销售。 因为九台区为长春市的外县区,不是城区,所以九台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销售区域为九台区及与邻县交界的村、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