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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九台区促进招商引资企业发展实施意见

时间: 2020-05-14 13:43 来源: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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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长春市九台区招商引资工作步伐,鼓励投资者在九台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参照其他省份出台的相关政策,设立企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1000-3000万元,用于扶持招商引资企业发展,繁荣区域经济,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第一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一条  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对吉林省制定的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工业用地实行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重点工业项目地价可以分期缴交,首期缴交比例不得低于50%,并且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1年内支付完毕。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现有工业生产用地上建设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章  厂房租赁优惠政策
  第二条  新入驻九台区企业以租赁形式取得孵化器标准化厂房使用权、以购买形式取得僵尸企业(经属地确认的僵尸企业)产权进行生产的企业,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奖励;年税收每增加10万元,奖励资金增加2万元。自生产经营纳税之日次年起计算,连续奖励3年。
  第三章  收费优惠政策
  第三条  按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的新建工业项目,完成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奖励资金增加5万元。
  第四条  国家、省市规定有上下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九台区职权范围内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四章  产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  对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2000万元奖励;对年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50亿、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其中,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为依据)企业年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2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新引进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商场及综合性批发市场、四星级及以上酒店、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仓储物流等服务业项目,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给予10万元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奖励;年税收每增加50万元,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自经营纳税之日次年起计算,连续奖励3年。
  第七条  新引进工业类项目年纳税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奖励;年税收每增加50万元,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自生产经营纳税之日次年起计算,连续奖励3年。
  第五章  总部经济支持政策
  第八条  本政策主要针对新引进综合型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总部企业。其认定条件为: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主要工作场所在九台区境内,实行统一核算并在九台区征缴增值税,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
  (二)在九台区域内或域外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
  (三)依法诚信经营,10年内不改变在九台区的企业注册和纳税地。 
  第九条  支持政策。给予开办奖励,按投资审计核定,给予2%的开办经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须按投资进度兑现。给予运营支持,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给予100万元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奖励;年税收每增加100万元,奖励资金增加20万元。自纳税之日次年起计算,连续奖励3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或200万美元以上项目,由属地牵头、全程帮办、限时办结相关手续;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或800万美元以上项目,明确1名区级领导、1名局级领导,全程帮办服务。外商、外聘高管、高校专家子女需就学入托的,由区教育局负责安排优质学校,办理就学手续。 
  第十一条  享受政策的企业变更登记,不再享受本办法给予的政策。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列各种政策需资金兑现的,每年年初由招商引资企业申请,经企业所在地政府、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予以兑现。
  本实施意见由长春市九台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如有与国家、省市文件相冲突时,遵照上级文件执行。                  
  中共长春市九台区委办公室   
      2019年6月13日印发

编 辑 : 孙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