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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九台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长九府发[2017]17号

时间: 2019-04-09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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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春市九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现将《长春市九台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2日

  长春市九台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快速做大做强全区生物与医药产业,推进中古(长春)生物技术国际合作区建设,推动九台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创新技术支撑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科技创新、研发成果产业化进程,全面提升全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九台区工商注册、税收解缴的从事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类产品研发创新、生产加工、检验检测、审评认证,以及相关联产业发展载体、公共技术平台和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专项扶持生物与医药产业发展资金,各年度发展资金的具体额度按上年度考核实际应兑现的扶持资金数额确定,履行相应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扶持企业研发创新

  第四条 区政府统筹构建生物与医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体系,为企业研发创新提供便利化服务,并对各类检验检测、审评认证、公共技术平台,在规划、用地、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保证。

  第五条 国际、国内创新团队带项目到九台区创业,经审定同意入驻中古(长春)生物技术国际合作区科技研发中心的,区政府承担三个年度的房屋租金。

  第六条为支持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扶持资金。

  第七条对企业获得的科技创新成果分阶段按如下标准给予资金补贴或奖励:

  (一)生物医药类: 对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生物制品1-14类(治疗和预防)、化学药1-2类、中药及天然类药物1-6类,完成临床前研究并获得临床批件的,给予80万元的补贴;对于化学药3.1-3.3类完成临床前研究并获得临床批件的,给予50万元的补贴;对于药品的注册管理方法中的生物制品1-14类(治疗和预防)、化学药1-2类、中药及天然药物1-6类,以完成Ⅰ、Ⅱ、Ⅲ期药物临床试验为标准、对临床费分别补贴50万元;对获得以上类别药品注册证并在我区进入生产销售的,给予每个药品注册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生物农业类:对获得新兽药证书、生物农药登记证并在九台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给予20-50万元的补贴。

  (三)医疗器械类:对获得诊断试剂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批件并在九台区域内生产销售,给予20万元的补贴;对获得非诊断试剂类的二类及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批件并在九台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给予30万-100万元的补贴。

  第八条 鼓励企业积极申请国际认证

  (一)对企业研发的新药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注册、欧盟药品管理局(EMA)或欧盟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注册,按实际申报费用支出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

  (二)对于企业研发的三类、二类医疗器械获得美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和欧盟欧洲统一(CE)等国际市场准入的证的,按实际申报费用金额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扶持企业研发成果区内转化

  第九条 驻区企业直接购买药品注册批件或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区内实现产业化的,域外企业自主研发、购买药品注册批件或三类医疗器械证区内产业化的,按实际取得价格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第十条 对新购地建厂制药类、医疗器械类项目的基建工程给予补贴,具体按生产净化车间实际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贴,每户独立法人企业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新购地建厂制药类、医疗器械类项目新购设备给予补贴,具体按新购置设备实际价格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第四章 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二条 区内制药企业、生物制品企业、医疗器械类生产企业提升改造,按企业新购设备实际价格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第十三条 新投产运营的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年度,给予20-50万元的奖励;企业年销售额净增量超5000万元的年度,给予20-5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经区政府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机构认定,对企业销售规模首次进入同行业全国前10强、30强且总部设在九台区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接受国外药品、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和对外出口药品、医疗器械类产品,对委托生产、对外出口的企业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五章 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十六条 健全柔性引才机制,用好“院士专家长春行”资源,畅通生物医药企业和专家联系渠道,支持生物医药企业聘请院士专家为顾问指导,为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第十七条 区人才工作部门设立国际专家服务站,联络到国内考察、交流、探亲访友的国际专家,并提供全程服务,为用好国际智慧、获取国外项目信息搭建平台。

  第十八条 区人才工作部门每年度为对服务区内企业和政府服务的高层次人才的贡献情况进行考核,对贡献大的国际专家、国内院士、千人创业人才及其他高层次人才给予10-50万元的奖励;对在长春市区内购买住房的高层次人才给予10-5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租住房屋的每年给予5000-20000元的租房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区政府对入区企业均指定项目服务秘书,对企业实行全程、全天候跟踪服务。企业在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同时,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积极协助企业申报享受国家、省、市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在本办法实施期间,享受本办法资金扶持的企业,未经区政府同意,变更公司注册、税收解缴、产品注册地等事项,应等额退还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新认定、新购地、新投产、新购设备、新药、新兽药证书”等表述均指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后,企业取得的各项成果或投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2日实施,期限三年,由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印发

编 辑 : 孙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