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及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林边秸秆防火分区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吉应急火灾防治联〔2026〕22号)要求,切实加强林边秸秆火源管控,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和管控区范围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划定范围及管控要求
(一)森林防火区范围:
林地和距林缘平地30米、坡地50米以内区域。
(二)森林防火区是森林防火安全的“高压线”,森林防火期内,严禁一切农事用火、祭祀用火、生产用火等野外用火行为,秸秆须彻底离田或实施无害化处置。
二、森林防火管控区划定范围及管控要求
(一)森林防火管控区范围:
防火区外缘至林边平地100米、坡地150米以内区域。
(二)森林防火管控区是森林防火安全的“缓冲带”,允许在低火险时段经审批后,严密组织秸秆计划烧除活动。烧除活动须严格执行“报告、组织、看护、救援”全链条管理要求,落实“农户+”旁站式看护,确保安全。
三、铁路、公路、机场周边管控要求
铁路、公路、机场周边1公里范围内林边秸秆管控,按照《吉林省2025年度秸秆禁烧工作方案》重点区域“1公里”要求执行,从严管控。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森林防火管控区内,未经审批擅自烧除、未落实看护要求或超范围烧除的,按违规用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各乡(镇)街、村(屯)要立即组织开展防火区、管控区实地勘界,建立地块台账,明确网格监管人和看护责任人,确保管控措施落实到地块、落实到人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森林防火区划定标准及范围的通知》(长九府规〔2024〕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