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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管控区范围及标准的通告

时间: 2026-03-09 13:59 来源:长春市九台区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及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林边秸秆防火分区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吉应急火灾防治联〔2026〕22号)要求,切实加强林边秸秆火源管控,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和管控区范围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划定范围及管控要求
  (一)森林防火区范围:
  林地和距林缘平地30米、坡地50米以内区域。
  (二)森林防火区是森林防火安全的“高压线”,森林防火期内,严禁一切农事用火、祭祀用火、生产用火等野外用火行为,秸秆须彻底离田或实施无害化处置。
  二、森林防火管控区划定范围及管控要求
  (一)森林防火管控区范围:
  防火区外缘至林边平地100米、坡地150米以内区域。
  (二)森林防火管控区是森林防火安全的“缓冲带”,允许在低火险时段经审批后,严密组织秸秆计划烧除活动。烧除活动须严格执行“报告、组织、看护、救援”全链条管理要求,落实“农户+”旁站式看护,确保安全。
  三、铁路、公路、机场周边管控要求
  铁路、公路、机场周边1公里范围内林边秸秆管控,按照《吉林省2025年度秸秆禁烧工作方案》重点区域“1公里”要求执行,从严管控。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森林防火管控区内,未经审批擅自烧除、未落实看护要求或超范围烧除的,按违规用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各乡(镇)街、村(屯)要立即组织开展防火区、管控区实地勘界,建立地块台账,明确网格监管人和看护责任人,确保管控措施落实到地块、落实到人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森林防火区划定标准及范围的通知》(长九府规〔2024〕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9日

 

( 责任编辑:王绍禹 )
初审 : 徐艳红 复审 : 孙立明 终审 : 衣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