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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企业职工病残劳动能力鉴定第一、二批申请工作的公告

时间: 2025-06-17 15:47 来源:长春市九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关于做好2025年企业职工病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2025年企业职工病残劳动能力鉴定第一、二批申请工作自即日起正式开始。

  一、申请条件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申请病残劳动能力鉴定需按照不同群体要求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群体
  1.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
  2.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且符合在长春地区办理病退(退职)条件。
  (二)在长春地区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的企业职工群体
  1.企业职工(含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2.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
  3.灵活就业人员。
  二、报名时间
  报名按照批次原则,本年度计划组织2批次,鉴定时间分别计划在8月和10月,第一批报名时间为2025年6月16日至7月29日,第二批报名时间为2025年8月1日至9月26日。统一组织劳动能力现场鉴定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同一申请人不得重复报名。
  三、报名方式
  (一)用人单位及纯灵活就业人员病残劳动能力鉴定审核报名地点在政务大厅7号窗口。
  (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含有人事档案的具有残疾证的人员)在档案托管机构审核盖章后到政务大厅7号窗口报名(档案在区就业局档案室的直接在区就业局档案室报名)。
  (三)具有残疾证无人事档案的人员在残疾证核发残联审核盖章后到政务大厅7号窗口报名。
  四、报名所需材料
  (一)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A4纸,双面打印),粘贴本人近期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用人单位或者档案托管机构加盖公章或经办章。
  (二)提供缴纳养老保险费证明(打开微信小程序→吉事办→我的证照→社会保障卡→人脸验证→社保服务→社保参保证明→个人参保证明→打印,或提供其他有效参保证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需向档案托管机构提供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所申报疾病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清单,其中癌症患者需在清单中列出医疗机构的病理编号及结果,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需列出至少2年系统治疗材料,其他精神类疾病患者需列出至少5年的系统治疗材料。
  (四)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病残情况说明。包括主要病残病症、初发诊断及时间、持续病程、治疗情况、目前病残情况等,由单位或受理机构加盖公章或经办章后,归入档案材料中备查。
  (五)以残疾人身份申请人员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五、鉴定须知
  (一)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按照省里要求,采取统一组织、公开实施、集中鉴定的方式进行。
  (二)被鉴定人员接到现场鉴定会通知短信后,应当按短信通知的鉴定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并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所申报疾病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清单中的所有有效病历和辅助检查资料(X光、CT片、病理等)。
  (三)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报名不收取费用。被鉴定人员需要在鉴定现场做辅助检查的,由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所在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收取费用,由被鉴定人员自行承担。
  (四)参加鉴定人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诊断、病历及辅助检查资料。鉴定现场携带病历不完整的,劳动鉴定机构不能出具鉴定结论。如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鉴定资格,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附件:
  1.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通用)(A4纸,双面打印)
  2.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病残情况说明(模板)(A4纸,双面打印)
 
长春市九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6日

附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通用)(A4纸,双面打印).docx


附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病残情况说明(模板)(A4纸,双面打印).docx

( 责任编辑:王绍禹 )
初审 : 魏芳芳 复审 : 徐艳红 终审 : 衣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