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充实九台区红色教育基地史料,丰富展陈内容,更好发挥基地引领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特别是有关“三下江南”战役的各类文史资料、革命文物和藏品等,特此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抗日战争时期与东北抗日联军有关的、解放战争时期与以九台为重要战场的“三下江南”战役有关的,各类体现九台革命历史、具有一定史料价值的物品及文献影像资料。
二、征集类别
1.革命先辈的手稿、日记、自传、信件、入党申请书、肖像、照片等;荣获的勋章、徽章、证书、奖状、喜报、奖旗、锦旗、贺幛等;代表证、出席证、工作证等。
2.战斗中的军事地图、作战电报、指挥文书、战斗装具、通信器材、医疗器械等;战场缴获的敌军物资、装备、生活用品等。
3.各类文献资料,如内部文件、通知文书、报刊图书、标语传单、古本画册等。
4.各类实物,如部队使用过的军旗、军服、武器等军事用品;鞋帽、挎包、脸盆、水壶、茶缸、雨衣、粮袋、腰带、绑腿等生活用品;镰刀、锄头等生产用品;反映革命及战争活动的契证、票据、收条、借据等;广大人民群众参战支前、救治伤员的相关实物。
三、征集方式
此次征集是一项社会性公益活动,征集以自愿捐赠为主,同时尊重所有人的意愿,按照捐赠财产值大小,由文物部门给与捐赠人不同形式的荣誉证书。
(一)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捐赠品和捐赠程序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捐赠自愿,且捐赠藏品需满足红色教育基地收藏标准或红色教育基地事业需要;
3.捐赠者应对拟捐赠财产具有无争议的所有权及处置权;
4.禁止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5.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由文物部门委托相关领域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6.及时对捐赠品进行整理和记录。
(二)接受社会捐赠的操作程序:
1.自愿捐赠。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加盖文物部门公章。并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明》,展出时注明捐赠者姓名。
2.复制归还。对于不愿意将文物原件面世的收藏者,在征得本人同意,由有关部门复制后,归还原件。
3.寄存代管。与寄存代管人协商有关寄存代管具体事宜,签订《寄存代管协议》,在不改变红色文物所有权的情况下,代为展示和妥善保管。
四、征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为集中征集时间,而后转入经常性征集。
五、征集说明
1.捐赠单位或个人需确保文物的历史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若有法律纠纷等情况,将不予接受。
2.捐赠单位或个人需提供文物史料的名称、来源、年代以及流传经历、背后故事等项目的简要文字说明,并提供捐赠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
3.文物征集采用直接交送或快递邮寄的方式,如资料、实物不便寄送的,由相关部门人员派人登门接受捐赠。
六、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长春市九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联 系 人:王强
联系电话:82324676
地 址:长春市九台区九台大街555号九台区人民政府12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