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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九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九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4-05-09 10:48 来源:长春市九台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长九工建审改办〔2024〕4号

各工改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省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事中事后监管,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有关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长春市九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长春市九台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代章)
2024年4月29日
 
九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建办发〔2023〕48号)和《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是指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整个过程中,依法具有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行政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及承诺人履行承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主体与监管责任。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服务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应主动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并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协助现场检查。
  第六条各相关审批部门要按照依法、精准、高效的原则,依据九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积极探索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衔接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事项、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建立“部门协同、随机抽查、科学监管”的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对取消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完善监测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止监管缺位。
  第八条对承接国家、省和长春市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承接,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承接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加强力量配备,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制定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保障审批高效运行。
  第九条对转入政府内部审批和日常管理的事项,确保管理方式调整到位,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条对以下审批前置条件改为后置的,要完善部门协同监管制度,加强监管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全面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相关事项按时完成。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登记表备案,在项目开工前完成。
  (三)节能评价,在项目开工前完成。
  (四)取水许可申请,在项目开工前完成。
  (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在项目开工前完成。
  (六)用地批准手续,在项目开工前完成。
  第十一条对以下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将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
  (一)对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承诺情况的监督检查。审批部门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承诺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承诺情况的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首次监督检查时,核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健全、满足相关要求。
  (三)对危大工程清单及其专项施工方案已编制完成承诺情况的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机构在首次监督检查时,核查危大工程清单及其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内容和标准编制完成。
  (四)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情况的监督检查。城建档案机构在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核查建设单位是否将完整、真实和准确的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五)对采取承诺制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由承担监督管理权限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承诺情况开展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依托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依托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建筑市场“黑名单”,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
  第十四条对逾期未完成相关事项或未履行承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要求,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列入不诚信息,推送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取消其“以告知承诺制申办行政审批”的资格。对情形严重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环节中采用弄虚作假手段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各相关审批职能部门按职责予以严肃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应按行刑衔接机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长春市九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九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 责任编辑:王绍禹 )
初审 : 魏芳芳 复审 : 徐艳红 终审 : 衣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