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九农机联字〔20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农联发〔2024〕7号)精神,规范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步伐,提升农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区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总站、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制定了《长春市九台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九台区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总站 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
长春市九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长春市九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9日
长春市九台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农联发〔2024〕7号)要求,进一步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
全区域内所有乡(镇)、街道。
三、补贴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
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贴种类
补贴报废机具种类为拖拉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联合收割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
五、报废条件
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提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根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10)、《水稻插秧机报废技术条件》(NY/T 3529-2019)、《机动植保机械报废技术条件》(NY/T 2454-2019)、《机动脱粒机报废技术条件》(NY/T 3532-2019)、《饲料粉碎机报废技术条件》(NY/T 3531-2019)、《铡草机报废技术条件》(NY/T 3530-2019),小型拖拉机(功率≤18kW)使用年限超过10年、大中型拖拉机(功率>18kW)使用年限超过15年、履带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使用年限超过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机动喷雾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机动脱粒机使用年限超过8年、饲料(草)粉碎机配套电动机功率≤18kW使用年限超过10年、饲料(草)粉碎机配套电动机功率>18kW使用年限超过12年、铡草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对于无报废年限规定或虽有报废年限规定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的农机,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鉴定报告允许机主自愿申请报废。对于严重残缺、改装拼装、来历不明的农业机械,不能给予报废补贴。
六、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分两种情况,即:“基本报废补贴额”和“提高标准报废补贴额”。“提高标准报废补贴额”包括,报废20马力以下拖拉机,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的(不低于所报废机具类别),按“提高标准报废补贴额”给予报废补贴。此外的其他情形,均按照“基本报废补贴额”给予补贴(详见附件1)。另外,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政策实施期限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如有变动,另行通知)。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七、确定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应以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其中,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经区工信局同意后,向区农机总站提出备案申请;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向区农机总站提出备案申请。对于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根据实际对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单独审查,确定回收拆解企业。凡是提出备案申请的企业或合作社,由区农机总站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回收拆解企业(合作社)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公示7天无异议后,经市农业农村局汇总,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定期向社会公布。回收拆解企业或合作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八、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
1.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并出具《农业机械来源和归属承诺书》(见附件2,由区农机总站统一印发,以下简称《承诺书》)。
2.回收拆解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拍摄机主与整机合影照片,拍摄并拓印机架号,拍摄整机铭牌等照片,做好留存,对其真实性和唯一性负责。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见附件3,由区农机总站统一印制,以下简称《确认表》)。做好信息登记,建立报废机具台账备查。(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机具所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发动机功率、机身底盘/机架号码、铭牌号、出厂日期、号码号牌、注册登记日期、机型、农业机械类别、报废补贴额、回收确认表编号、回收拆解企业名称、核验人员等)。
3.机主将身份证件复印件、人机合影照片、申报资料以及《确认表》《承诺书》等,报送区农机总站申请报废。如果为报废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的,需要同时提供新购置机具相关佐证材料(包括机主本人名下的购机发票、人机合影等必要材料,并由核验人员进行审核认定,购机发票开票时间应为本方案发布日期之后,并在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政策实施期限内办理)。
4.区农机总站对机主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机主及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信息,以及新购置同种类机具信息,留存相关资料,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参照回收拆解企业台账包含内容)。
5.回收拆解企业向区农机总站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提出现场核验申请,区农机总站对相关信息与机主申请材料核对一致后,进行审核登记。区农机总站接到回收拆解企业核验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到报废现场开展现场核验工作。
6.现场核验后,回收拆解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全程要录像监控,要提供人机合影、拆前、拆中、拆后4张照片,拆后的照片要有主要部件拆后的状况。区农机总站要对农业机械拆解实行严格监管,定期到现场查验及调取查看监控录像。在确认农业机械按规定拆解完成后,核验人员在《确认表》上签字盖章。
(二)注销登记
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区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区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
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由区农机总站统一印制),按相关规定申请补贴。区农机总站对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在农机购置补贴系统信息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区农机总站将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相关材料提交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核无异议后,按规定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优先使用农机报废补贴资金额度,如果资金不足,可统筹使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统筹资金使用额度不得超过农机报废补贴资金总额的10%。对于年度内未录入系统的报废机具做好登记,于下一年度优先办理,确保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原则上农民个人(每户)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业机械数量不多于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业机械数量不多于5台。区农机总站应按照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做好报废总体数量结构的统筹。
(四)登记建档
区农机总站和回收拆解企业应同时建立拆解档案,拆解档案应当包括铭牌或编号、拆解录像和其它能体现农业机械身份的原始资料、照片、拓印等,拆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区农机总站应对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对档案资料建立保存进行检查指导。
根据九台区农机报废回收拆解工作需要,可与其他县(市、区)回收拆解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并与回收拆解企业对应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回收拆解企业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由区农机总站审核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并对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由区农业农村局办理注销登记,区财政局兑现补贴资金。回收拆解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农机)部门配合做好相关业务监管工作。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农机总站、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监管,规范运行,严格核验,确保政策有效落实。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区财政局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强化监督管理
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监管机制,要严格防控风险,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拆解企业未按规范拆解或销毁、未按要求建立保存档案资料以及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及时报送情况
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和信息的公开公示,严格执行进度季报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分别于每年7月5日和12月5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长春市九台区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总站 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 长春市九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长春市九台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长春市九台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九农机联字〔2023〕4号)同步废止。
附件:1.吉林省农机报废补贴机具及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2.农业机械来源和归属承诺书
3.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4.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