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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九台区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事项公示

时间: 2023-03-16 13:47 来源: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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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一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税〔2022〕952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核定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2〕670号)
  收费标准:(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4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征收0.4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 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立方米征收0.3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 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 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收费主体:长春市九台区水利局
  收费范围:长春市九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批复生产建设项目及矿产资源
  执行时间:此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5年。
  
长春市九台区水利局
  2023年3月9日

附件:长春市九台区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事项公示公式单.docx

编 辑 : 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