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现将我街道环保督察期间办理第2080号案件的验收情况予以公示。
一、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一是九台市纪家街道腰房村李某志担任腰房村村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腰房村一组的机动耕地农田变为己有,无相关审批手续,并在该耕地建立大型养猪场;二是今年李某志将猪舍扩大,无任何环保措施,将猪粪排入猪舍西侧的水沟中,产生异味,并直排入雾开河。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养猪场为九台区纪家众冉养殖场,位于纪家街道腰房村一社,经营者为李某某的亲属(内弟)于某某,养猪1150头,宗地面积12474平方米。
三、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此案件与本轮环保督察第16批省内编号1833号、第17批1938号案件重复。
2021年9月13日,九台区纪家街道办事处、九台区自然资源局、九台区水利局、九台区农业农村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九台区分局前往九台区纪家街道办事处腰房村现场核实。
第一个问题不属实。经查,举报人反映的养猪场用地为纪家街道办事处腰房村集体机动地,2007年3月15日,李某某与九台区纪家街道办事处腰房村村民委员会签定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30年,并经过腰房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及腰房村一社全体村民签字同意。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该地块使用合理合法。承包时该地块上建有一栋养殖圈舍,2007年下半年为了方便养殖,李某某新建了一栋饲料仓库和一栋办公用房,2009年至2019年停止养殖,2019年下半年重新开始养殖,由于原养殖圈舍年久失修,部分损坏,李某某对其进行了修缮,并于同年新建了一栋养殖圈舍,2020年4月,注册了九台区纪家众冉养殖场,经营者为于某某,现两栋养殖圈舍皆用于养殖,共养猪1150头。此宗地总用地面积12474平方米,所占用地类为建设用地和一般耕地,根据农业结构调整的相关政策,一般耕地搞养殖是属于农业结构调整的范畴。该养殖场的畜舍及场区内通道为11891.6平方米,占总面积的95.34%,饲料仓库及办公用房属附属设施用房为582平方米,占总面积的4.66%,没有超过设施用地标准7%,符合用地规范,且该养殖场已经办理了养殖备案手续。经九台区自然资源局核实,该养殖场没有过被列为违建的情况,不属于违法建筑物。因此,举报问题不属实。
第二个问题基本属实。众冉养殖场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建有一套粪污干湿分离机,粪污经干湿分离后,分别在储粪池及储尿池发酵还田。经现场核实,该养殖场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约100立方米私自堆放至养殖场院墙外西侧,距雾开河支流的姜家河最近直线距离472米,周围并没有沟渠贯通至姜家河,未发现粪污入河迹象。举报该养殖场的养殖圈舍因未及时清理,有异味情况属实。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九台区分局聘请了有资质三方机构对养殖场异味问题进行检测,2021年9月14日出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无组织废气厂界二级标准。因此,举报该养殖场无任何环保措施,将猪粪排入猪舍西侧的水沟中,产生异味,并直排入雾开河的问题基本属实。
四、处理和整改情况:
第一个问题:无。
第二个问题:2021年9月11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九台区分局对纪家众冉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取证立案,要求该养殖场将废弃物在一周内转移至厂区内临时储粪池进行处理后还田,并责令该养殖场立即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对原有粪污设施升级改造,目前正在建设中,预计2021年10月5日前整改完毕。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九台区分局责令纪家众冉养殖场严格按照禽畜粪污无害化处理要求,对圈舍粪污采取日产日清,减少贮存时间,定期对圈舍及厂区喷洒抑臭剂等方式,有效降低异味产生,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完成情况:
现已整改完毕,已验收。
2021年11月17日前,纪家街道已完成相关2080办理,以上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纪家街道办事处反馈(反馈意见署联系方式)。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1年11月18日-2021年11月25日
受理部门:纪家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13364611291
通讯地址:长春市九台区纪家街道发展大街949号
九台区纪家街道办事处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