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王健,于2005年购买位于实验小学东厢房北30门室,建筑面积103.4平方米,用途营业;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经工商系统查询:转让方九台市建筑房屋开发公司公司(单位)企业状态已吊(注)销,现办理个人产权申请询异公告。
如无异议,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后给予办理产权登记。
长春市九台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2021年10月16日
编 辑 : 魏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