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范围
1、现在长春市康宁医院、九台区宝华康复医院、其他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托管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含特困人员(含集中特困、分散特困)、流浪乞讨人员、特殊人员(历史形成的无身份人员)中的精神病患者。
2、新发生的特困人员(含集中特困、分散特困)、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患者。
二、费用标准
1、特困人员(含集中特困、分散特困)。
按入院协议执行,民政部门负责转发在院人员供养标准的生活费、护理费等。
2、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800.00元标准计算,由九台区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3、特殊人员(历史形成的无身份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800.00元标准计算,由九台区民政局按有关规定履行请款手续,由本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以上,均含精神病患者托管期间的生活费和精神病康复治疗费用。
三、资金拨付
1、拨付流程。每月10日前,社会福利科、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分别与托管治疗机构、基层托管单位(公办福利中心)、九台区救助管理站核对人员信息,按人员类别形成拨款单,签字盖章后履行拨款程序。集中供养的特困精神病患者,由供养对象所在农村福利服务中心与入院机构核清住院天数,按标准核清金额,经两院签字盖章确认后,由九台区社会救助事业中心直接拨付到托管机构;特殊人员(历史形成的无身份人员),由民政局财务科直接拨付到托管机构;分散特困精神病患者,仍拨付到个人账户,由个人向托管机构缴纳费用;流浪乞讨精神病患者,按规定渠道拨付。以上,履行拨款手续前,社会救助事业中心要将入院协议、社会福利中心同意直接拨款承诺书备案存档,作为拨款依据。
2、拨付方式。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有关待遇每月按时拨付到各托管机构和个人。流浪乞讨人员和特殊人员(历史形成的无身份人员)每季度履行一次拨款手续。
集中供养的特困精神病患者、分散供养的特困精神病患者以及其他困难精神病患者依身份发放的临时性救助补贴资金(两节补贴、物价补贴等)按照“钱随人走”的原则拨付相关资金。履行拨款程序时,人在托管机构及福利中心的,由相关部门将待遇资金拨付到托管机构及福利中心,依据相关政策予以落实;人在家庭或其他领域的,由相关部门将待遇资金拨付到个人账户。具体工作由业务科室处理。
四、管理办法
1、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本辖区内需托管治疗的特困精神病患者,应向社会救助中心、福利科提出书面申请,并履行备案手续。在院托管人员出院、死亡的,托管机构应根据人员身份类别及时与长春市九台区民政局有关科室、下属单位和托管单位分别报告。
2、实施监管制度。各乡镇、街道是托管工作的主体,负责被托管人员日常情况的监管,对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已托管的特困人员、无身份人员,没有身份证的各乡镇、街道要协助托管机构办理;符合特困、低保、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要按政策及时办理;没有医保的,要落实好合作医疗政策,并协助托管机构办理医保手续。
3、实施核查制度。为确保人员信息的准确,区民政局有关科室、下属单位,以及各乡镇、街道、有关福利中心,每年要对托管治疗人员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确保人员精准。
4、实施救助制度。所有现托管人员和新产生的托管人员,如发生精神病以外的躯体类疾病,需到其他医院治疗的,住院期间,其依身份所得的待遇,交由本人或其监护人使用,用于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住院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九台区民政局不再兜底。数额较大的,按现行救助政策,予以救助。
5、实施托管主体负责制度。托管机构是患者托管治疗期间的日常管理主体。患者入住前,应按照规定,与患者监护人、所在单位和乡镇街道签订三方协议,并报九台区民政局有关科室备案。患者入院后,要建立个人档案,并妥善保管。托管治疗期间,凡因意外导致被托管人员发生伤残、疾病等事故,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托管机构负责;人员死亡的,通知移送单位、监护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需院外就诊的,必须履行报备手续。
五、责任分工
1、民政局社会福利科。负责精神病患者托管治疗工作的统筹、协调、调度,信息核查、日常监管、资金拨付等工作。重点负责特殊人员(历史形成的无身份人员)管理和信息核查、费用核算等工作。每月按时与社会救助事业中心、九台区救助管理站、各福利中心核对相关患者基础信息,协调社会救助中心、民政局财务部门向托管机构拨付相关费用。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2、九台区社会救助事业中心。负责根据集中供养人员所在农村福利服务中心与实际所在机构核定的信息并相关承诺,将集中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费、护理费、临时价格补贴转付给实际所在机构。
3、九台区救助管理站。负责流浪乞讨精神病患者管理、信息核查、费用结算等工作。
4、民政局综合办公室财务科。主要负责各类“老社救”托管人员资金拨付工作。
5、托管治疗机构。主要负责保障被托管人员日常生活、精神病治疗和躯体类疾病治疗,保障托管期间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安全,档案保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员管理、信息核查、资金拨付等工作。
6、乡镇、街道和社会福利中心。主要负责被托管人员确认、申请报备,协调托管机构与患者监护人之间的沟通协调、被托管人员监管等工作。并重点做好被托管人员身份证、合作医疗等事项的办理,协助托管机构与患者监护人签订协议等工作。
本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托管机构与相关人员、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与本意见相悖部分自动废止。意见最终解释权归长春市九台区民政局所有。
编 辑 : 赵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