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受人王公宇,将坐落在九台市工农街东广委市社1号楼,面积73平方米,产权证号为960090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现声明作废,如无异议,自公告之日起十五工作日后予以补照。
2、买受人胡柏越,2006年购买位于新世界花园2号楼西3单元307室,建筑面积90.86平方米,用途车库;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经工商系统查询:转让方长春华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单位)企业状态已吊销,现办理个人产权申请询异公告。
如无异议,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后给予办理产权登记。
3、买受人张宏亮,1999年购买位于粮食加工厂综合楼无单元126室,建筑面积一层营业43.44二层住宅43.44平方米,用途综合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经工商系统查询:转让方九台市第三粮库公司(单位)企业状态已吊销,现办理个人产权申请询异公告。
如无异议,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后给予办理产权登记。
4、买受人金沛豫,2001年购买位于东园小区116室,建筑面积68.58平方米,用途营业;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经工商系统查询:转让方九台市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单位)企业状态已注(吊)销,现办理个人产权申请询异公告。
如无异议,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后给予办理产权登记。
长春市九台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2022年8月18日